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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少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少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26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少勇,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一年七个月,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少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少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少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刘某现金500元、衣物两件、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赵某现金6000余元及挎包等物品,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孙少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少勇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