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袁红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袁红燕,袁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雪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叶,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执行人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红燕。被执行人袁惠明。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袁红燕、袁惠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太仓市璜泾镇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816.91元、利息67162.26元(从2015年1月21日结算至2016年1月4日,此后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3.86%计算)。袁红燕、袁惠明对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袁红燕、袁惠明承担。因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袁红燕、袁惠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66979.17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中,被执行人袁红燕名下一辆海马牌汽车(2004年2月6日初次登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苏州荣惠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上有无证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车辆及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