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497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社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集贤信用社职工。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诉被告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郑某某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信用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张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钰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