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成录与马占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录,马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129号申请人张成录,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马占元,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生,农民。执行标的:14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成录与被执行人马占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占元于2016年4月21日自动履行了义务,给付申请人张成录劳务工资1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湟汉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