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方远贵与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126号申请执行申请人方远贵,男.被执行人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方远贵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16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名下的部分财产被多家债权人以查封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现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6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陈红彦审 判 员 邵玉喜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