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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狄某与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339号原告:狄某。被告:宓某。原告狄某与被告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狄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狄某承担。审判员  翟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