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6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克勤与石门县天德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克勤,石门县天德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财保2号申请人陈克勤,男,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石门县天德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李坛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克勤因与被申请人石门县天德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将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案件审理终结后的执行造成障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门县天德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并以属于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门县楚江镇城西居委会零阳路11号的房产一套(面积448.6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楚字第061**号)和国有出让土地一宗(面积88.2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石国用字第337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克勤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在人民币价值600万元范围内按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县天德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财产。三、对申请人陈克勤提供的用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房屋(石房权证楚字第061**号)和土地使用权(石国用字第337号)一并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天平审判员  孙玉娥审判员  杜文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