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桂红与德州市德城区佟三角服装有限公司、刘绍辉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红,德州市德城区佟三角服装有限公司,刘绍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56-1号原告:刘桂红。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佟三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盛园西路300号(沿街*楼****号)。法定代表人:刘绍辉,总经理。被告:刘绍辉。原告刘桂红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佟三角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佟三角公司)、刘绍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给被告送达诉状等材料时发现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佟三角服装有限公司已无人经营、被告刘绍辉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郁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