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许桂芳、杨有明等与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芳,杨有明,杨菁,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209号原告:许桂芳。原告:杨有明。原告:杨菁。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法定代表人: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芳、杨有明、杨菁诉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梦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