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广山与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山,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山。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静,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广山与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劳人仲字(2015)第4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7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祥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劳人仲字(2015)第4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