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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冯依珠与杨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依珠,杨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冯依珠,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杨志群,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冯依珠与被告杨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依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志群在2014年3月15日尚欠原告人民币贰万元,并约定月利息500元,至今本金和利息均未归还,人也联系不上,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志群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月500元的标准从借款之日计算到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被告未应诉答辩。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为《欠条》,证明被告杨志群尚欠原告借款2万元以及约定月利息5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陈述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合法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可以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明其原向原告所借的10万元,经多次还款,截至2014年3月15日尚欠原告2万元,每月利息500元即月利率为2.5%。本案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最初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借款后被告陆陆续续总共还了8万元本金,后经结算,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出具了上述《欠条》。另,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月利息5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双方就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借款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自2014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志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依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志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品兴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陈 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洲附本案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