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杨晓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杨晓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王美玲。委托代理人潘斌、陈太贵,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杨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美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美玲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审 判 长 孙 熠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人民陪审员 夏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