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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杨晓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杨晓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王美玲。委托代理人潘斌、陈太贵,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杨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美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美玲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审 判 长  孙 熠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人民陪审员  夏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