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拂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16时45分,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梁某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两人约定在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卓代网吧”后面的巷子里交易。后被告人黄某某卖给梁某某200元的一小包麻古、冰毒混合物。次日16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耒阳市水东江大桥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状物一小包。经衡阳市公安局鉴定,白色晶状物净重0.2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肖雅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