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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宽与被执行人陈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宽,陈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3798号申请执行人周宽,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林涛,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周宽与陈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林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周宽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5000元本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17日止;10000元本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陈林涛负担诉讼费250元。因陈林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周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林涛银行账户。后经向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林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严后信执 行 员  居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