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谢红梅赌博罪2016刑初44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董润生、李开圣,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淡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董润生、李开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初至2016年1月14日间,被告人谢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昌德大街9号以香港“六合彩”私彩赌博的模式代替庄家接受他人投注赌博,被告人谢某则以帮庄家收单并收取投注金额的6%获取利润,期间合共接受28人投注。2016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上址被警察当场抓获,并被缴获投注单据26张、赌资人民币812元、六合彩画报一张、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一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谢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3.被告人谢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4.本案采取非羁押性的刑事处罚有利于被告人教育改造。故请求对被告人谢某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缴获的赌资照片、投注单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刘某乙、邓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白鹤洞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涉案赌资、收据等,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林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