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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超权与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权,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何超权,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李水东,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37号富景华庭四楼。法定代表人:陈岳志。委托代理人:陈一笑,广东道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苑东,广东道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超权诉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超权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超权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超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12元,由原告何超权负担。审判长  葛阳辉审判员  郑 恒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颖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