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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440号原告惠某某,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家属院。被告焦某,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