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培新与张家港保税区浩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培新,张家港保税区浩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许培新。委托代理人陈静瑶,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浩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张汉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隆仁明。许培新与张家港保税区浩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2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保税区浩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确认结欠许培新借款本金2000万元。许培新同意张家港保税区浩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于2016年3月18日前还清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二、张家港保税区浩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赔偿许培新律师费损失10万元,于2016年3月18日前履行;三、案件受理费7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家港保税区浩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地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尚未执行到位2017125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2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