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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民初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祖信国与何金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信国,何金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301号之一原告祖信国,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宁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永贵,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花,女,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信国与被告何金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祖信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信国以与被告何金花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即99元由原告祖信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