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根原被告王泰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根,王泰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130号原告张永根,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生,宁武县凤凰西大街人,现住宁武县城中城小区。被告王泰升,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生,宁武县人,宁武县工商局职工,住宁武县公路段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根原被告王泰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泰升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泰升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王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