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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根原被告王泰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根,王泰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130号原告张永根,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生,宁武县凤凰西大街人,现住宁武县城中城小区。被告王泰升,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生,宁武县人,宁武县工商局职工,住宁武县公路段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根原被告王泰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泰升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泰升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王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