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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9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金贵诉林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贵,林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9005号原告李金贵,男,汉族。被告林冶,男,满族。原告李金贵诉被告林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贵、被告林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1日,原告经王旭晨介绍到被告处从事长途运输司机工作。双方约定原告的月工资6,500元,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13年11月22日,原告离开被告工作地方。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告索要拖欠的7,383元工资,并与被告林冶发生争吵。报警后,南关岭派出所对双方争吵做了笔录,但是被告仍欠付原告工资。2014年5月20日,我和介绍人王旭晨索要工资还是不给。2015年2月10日,我和介绍人王旭晨再次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争吵,报警后,南关岭派出所对双方争吵做了笔录,被告仍以强硬态度拒付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工资7,38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称主张,提供调派出动单一张予以证明。被告林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月工资数额我有异议,当时别人介绍他来时,货车司机月工资的市场价格是4,500元至5,500元,我说干好就按5,500元开,他可能听错了。原告说我一共给他开了8,000元工资也与事实不符。我前妻管钱,我负责管理,所有工资都给他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11月22日止在被告处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但双方关于月工资数额及已支付劳动报酬数额有异议。2015年2月19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后报警,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南关岭派出所出警,但派出所出具的调派出动单载明的案件类型为殴打他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调派出动单、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合法的劳务关系。关于月工资数额,被告认可月工资为5,500元,原告虽主张为6,500元/月,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举证不利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认定原告的月工资数额为5,500元。关于已支付的劳务费数额,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其8,000元,被告虽辩称其已全部支付完毕,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举证不利的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认定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资数额为8,000元。综上,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总计73天,按月工资5,500元的标准,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3,383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被告仍需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5,383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贵劳动报酬人民币5,3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人民币3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7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傅 军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魏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