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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官鸿与窦凤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官鸿,窦凤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549号原告吴官鸿,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窦凤春,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官鸿与被告窦凤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官鸿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官鸿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官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