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官鸿与窦凤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官鸿,窦凤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549号原告吴官鸿,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窦凤春,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官鸿与被告窦凤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官鸿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官鸿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官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