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9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