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04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422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千民初字第0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婚生女儿许某乙由被告许某抚养教育,原告杨某不承担抚养费;婚生儿子许某丙由原告杨某抚养教育,被告许某不承担抚养费。三、被告许某享有探望许某丙的权利,原告杨某应给予协助配合,自2015年1月起,被告许某于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日对许某丙行使探望权。原告杨某享有探望许某乙的权利,被告许某应给予协助配合,自2015年1月起,原告杨某于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日对许某乙行使探望权。四、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园XX号楼XX室及XX园XX号楼XX阁楼的所有权归被告许某所有;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所有权归原告杨某所有,该房屋所涉的银行贷款由杨某负责偿还。五、被告许某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共同财产补偿款140000元。六、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清偿。七、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执行人复婚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千民初字第0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邓力学执行员 刘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