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胜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巩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胜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巩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421号原告天津胜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花容里4-4-102。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瑞,天津胜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巩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胜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胜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胜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