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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玉环与马成、张宝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环,马成,张宝生,王大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环,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宝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大畏,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刘玉环申请马成、张宝生、王大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成张宝生王大畏应支付申请人刘玉环案款25285.0元,承担执行费27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7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兴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