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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黄某某同居关系子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606号原告鲍某某,女,藏族,生于1974年5月6日,乐都区中坝乡大湾村村民。被告黄某某,男,藏族,生于1975年5月6日,乐都区中坝乡大湾村村民。原告鲍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南海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