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德业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德业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105号之一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揭金平,男,生于1988年1月12日,汉族,住章丘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芜湖德业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国军,总经理。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德业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德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