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青岛世英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渡作运动服装有限公司、青岛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英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渡作运动服装有限公司,青岛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536号原告青岛世英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北。法定代表人于尊荣,经理。被告青岛渡作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渡边民行,董事长。被告青岛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同步行街商住楼东南13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英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渡作运动服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世英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世英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世英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世英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冰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