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艳红、卿习科与卿习强、任启会、卿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585号本院2016年3月30日对刘艳红、卿习科诉卿习强、任启会、卿林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判决主文中“由被告卿习强、任启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艳红、卿习强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216060元”补正为“由被告卿习强、任启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艳红、卿习科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216060元”。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