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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绵申请执行刘奇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绵,刘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55号申请人李绵,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奇,男,汉族,村民。李绵申请执行刘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刘奇应给付刘佳怡(李绵之女)每月2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奇已付清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抚养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45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