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81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同爱,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