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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81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同爱,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