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冉飞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飞飞,个体工商户。2015年12月5日因吸食冰毒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飞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向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飞飞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21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立案追诉标准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姬凤云审判员 孙慧君审判员 蒋昊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