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龙执补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秦世琴、张希成与陈跃昌、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世琴,张希成,陈跃昌,张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补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秦世琴,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张希成,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陈跃昌,73岁,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张淑清,66岁,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秦世琴、张希成与被执行人陈跃昌、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的(2005)龙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世琴、张希成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跃昌、张淑清已全部履行(2005)龙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5)龙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