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斌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海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特15号申请人天津市海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50、52-5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611327-5。法定代表人时扬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斌。申请人天津市海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天津市海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164号仲裁裁决。主要理由: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164号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斌因不服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164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3月18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申请人天津市海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市海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16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申请人天津市海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玉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