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南昌蓝海贸易有新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南昌蓝海贸易有新公司,江西省宝冶贸易有限公司,宗林,曾萍,邹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熊永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南昌蓝海贸易有新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曾萍。被执行人:江西省宝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邹文华。被执行人:宗林,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曾萍,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邹文华,男,汉族,1967年4月6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冶贸易有限公司、宗林、曾萍、邹文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850万元及利息587758.43元(截至2015年7月14日)(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72210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冶贸易有限公司、宗林、曾萍、邹文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238193.27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