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行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德联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德联,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德联,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尧坤,该局副局长。再审申请人周德联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德联申请再审称:其不存在无故退庭的情形,其申请原审合议庭成员回避,未得到院长本人口头宣布或者由法院出具书面决定之前,本案不应继续审理,原审合议庭因对其回避不满故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开庭当日其告知合议庭委托了律师,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向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剥夺了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原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原二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周德联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秀芬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坚持不继续参加庭审,原二审法院遂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审判长告知周德联其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经向院长请示,决定驳回其回避申请。周德联主张其申请回避后应由院长本人口头宣布或者由法院出具书面决定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周德联对回避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周德联以要求回避为由拒绝继续参加庭审,合议庭向其释明相关规定后,仍坚持退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周德联主张其不存在无故退庭的情况,原二审法院合议庭对其打击报复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周德联在上诉时并未提供委托律师的相关材料,其主张原二审法院未向其代理人寄送出庭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亦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周德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德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禹审 判 员 高淑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