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振亮、徐春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振亮,徐春兰,韩滨,林彦玲,林佃友,蔡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045号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汉江西街。法定代表人:杨春彬,董事长。被告:韩振亮。被告:徐春兰。被告:韩滨。被告:林彦玲。被告:林佃友。被告:蔡习。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振亮、徐春兰、韩滨、林彦玲、林佃友、蔡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振亮、徐春兰、韩滨、林彦玲、林佃友、蔡习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振亮、徐春兰、韩滨、林彦玲、林佃友、蔡习名下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