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君、武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君,武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81525。代表人段红涛,行长。被告张君,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武光红,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张君、被告武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元,减半收取11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晓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