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许某,陈阳丰,漆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5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阳丰,农民。2015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漆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陈阳丰、漆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陈阳丰、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仲豪、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罗央芬、被告人张某、许某、陈阳丰、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底至2016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三人合股,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杭州湾新区环球商务502号房间内,利用“德州扑克”的形式,招揽陈某、郑某、史某、岑某等人聚众赌博,被告人陈阳丰、漆某作为“荷官”发牌,从中非法获利。期间,该赌场共抽头人民币40000余元。2016年1月6日,该赌场被查获,并当场收缴抽头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许某主动到慈溪市公安局宗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陈阳丰、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郑某、史某、岑某、姜某、施某、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陈阳丰、漆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陈阳丰、漆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阳丰、漆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阳丰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许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央芬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罗央芬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阳丰、漆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许某、漆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陈阳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李某、张某、许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赌桌、扑克牌、筹码、POS机(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黄 国 元人民陪审员 苏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