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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文银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60号罪犯唐文银,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宜高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7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文银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文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0.3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唐文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