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新华支行与被告薛晓冀、胡元远、吕文铭、庄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新华支行,薛晓冀,胡元远,吕文铭,庄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89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新华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园林路实验中学对过。负责人刘思言,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飞,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晓冀,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胡元远,女,1980年1月7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文铭,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庄丽英,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新华支行与被告薛晓冀、胡元远、吕文铭、庄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新华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新华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新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4102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公告费40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合计77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新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史立军审 判 员 沈俊竹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