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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琦云与廖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琦云,廖长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391号原告郭琦云,女,1998年8月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法定代理人廖某,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廖长青,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郭琦云与被告廖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廖长青所有的位于龙南县龙南镇新都安置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龙私字第××号)一栋。廖树平自愿以其所有的赣B×××××东风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以及为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廖长青所有的位于龙南县龙南镇新都安置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龙私字第××号)一栋。二、查封廖树平所有的赣B×××××东风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曾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