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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艳娟与薛浩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娟,薛浩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429号原告:赵艳娟。被告:薛浩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A座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娟与被告薛浩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艳娟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