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颖与贾文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颖,贾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袁颖。被执行人:贾文静。袁颖与贾文静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一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7447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