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陈晓冰、杨利民等与王亚飞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冰,杨利民,王留欣,李朋,王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执复7号申请复议人:陈晓冰,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杨利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2住禹州市范坡镇姚召寺村3组。申请执行人:王留欣,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30住禹州市范坡镇姚召寺村4组。申请执行人:李朋,男,生于1985年11月16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姚召寺村5组。被执行人:王亚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日禹州市范坡镇孔楼村人,住禹州市犇鑫园小区*单元。陈晓冰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禹州法院)(2015)禹执异字第20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晓冰申请复议称,禹州法院异议程序违法,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且本案争议房屋实为申请复议人父母所购买,本案案情复杂但禹州法院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而且查封房产的情况也认定不清,仅以房产局的登记表证明此房系王亚飞所有,没有其他证据。对被执行人王亚飞还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也认定不清,同时查封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对唯一住房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禹州法院程序违法,请求撤销禹州法院(2015)禹执异字第201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陈晓冰与被执行人王亚飞于2006年8月17日登记结婚。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表上显示,位于禹州市犇鑫园小区西楼北门洞二层北户202室商品房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亚飞名下。2012年6月禹州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依杨利民、王留欣、李朋的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杨利民申请执行王亚飞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2015年4月7日,申请人陈晓冰向禹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禹州法院作出(2015)禹执异字第20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陈晓冰的执行异议,陈晓冰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位于禹州市犇鑫园小区西楼北门洞二层北户202室商品房的产权归属以及能否作为标的物执行的问题,故对陈晓冰的异议审查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陈晓冰要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是对该房屋主张实体权利。因此法院在异议审查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赋予当事人以诉权解决纷争。故禹州法院(2015)禹执异字第2013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执异字第2013号执行裁定,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查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苏 哲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介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