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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振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117号被执行人:王振强,男,1992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被执行人王振强贩卖毒品罪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刑终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强于2016年12月13日已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徐刑终字第00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