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文斌与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斌,陈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242号原告:文斌,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陈永胜,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斌诉被告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林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漆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