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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小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张小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刑初6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翔,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商城县人,住商城县城关镇东岗****号,居民,无业。诉讼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小磊,又名张磊,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尧山镇(原翔村镇)陶池村*组,村民。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磊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翔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翔以已与被告人张小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小磊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喜文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人民陪审员  李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