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廖某、吕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温泉镇温泉村廖屋队**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女,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吕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吕某、“阿三”(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决定由被告人廖某扮演求医者、被告人吕某扮演认识神医并带路,“阿三”扮演神医的孙子,以问医、寻路、求神消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5年12月18日上午,三人窜到桂平市木乐镇并选好桂平市木乐镇振兴路振兴小区的一居民楼为虚构的神医“黄十八”的住处,由“阿三”在该处等待,被告人廖某、吕某到木乐街上物色诈骗对象。当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吕某在桂平市木乐镇开发区对面加油站附近的路边见到杨某独自一人,被告人廖某遂假装向杨某询问是否认识神医“黄十八”,被告人吕某假装从二人身边经过听到谈话内容,即回答认识神医并知道神医住处及夸神医医术高超。被告人廖某假装请求被告人吕某带其去求医。被告人吕某假装叫杨某陪同,将杨某骗至“阿三”等待的地方,“阿三”见到被告人廖某等人后,遂以被告人廖某和杨某阴气重不能进屋找神医为由,让被告人吕某独自一人假装去找神医。被告人廖某将调至静音的手机拨通被告人吕某的手机后,一边与杨某聊天,套取杨某家庭相关信息。被告人吕某出来后,将其在通话里听到的有关杨某家庭信息的话说给杨某听并谎称是神医算到的,让杨某深信不疑。被告人吕某还将事先密谋好的神医算到的廖某女儿、杨某儿子有灾难需要拿钱来求神消灾的话说给杨某听,并谎称神医只需要钱来求神,求神后会将钱退还出来。杨某便回家取来人民币3000元,见到被告人廖某将准备好的假钱交给被告人吕某后,也将3000元交给被告人吕某。被告人吕某叫杨某回家准备消灾的物品,二被告人及“阿三”趁机逃离现场。上述赃款三人共同瓜分。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某、吕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人民币3000元发还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证明、领条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吕某的供述,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吕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吕某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珊 关注公众号“”